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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邵前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前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1号罪犯邵前侠,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日作出(1994)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前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5年5月25日以(1995)苏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邵前侠的定罪量刑部分。1995年9月4日交付执行。1997年6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苏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8月10日、2009年7月13日、2011年1月20日,本院曾分别以(2006)通中刑执字第1250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1624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2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邵前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十年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邵前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前侠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前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