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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林瑞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92号罪犯林瑞华,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川遂中区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瑞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川遂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3年1月29日止于2017年1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8月27日送川西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