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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司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司武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武峰,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司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司武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的位于新站电信工程公司院内综合楼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司武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