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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军,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陈相军,男。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铜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于2012年12月12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732元。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汉执字第00127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铜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陈相军37000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于2013年4月11日确认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