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曹正堂与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堂,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34号-2原告:曹正堂,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柏满祥,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正堂诉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2013年3月27日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13年4月7日,本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没有提出上诉。2013年4月17日,原告曹正堂以原、被告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正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2元由原告曹正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