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200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卢龙县。法定代理人张双茹,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卢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庚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宝柱,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某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原告董某某骑自行车放学回家,路过卢龙县医院东大门附近时,因公路上一口污水井没有井盖,井口裸露,原告自行车前轮掉进井口,原告被摔伤。伤后原告去卢龙县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牛外伤性缺失,花医疗费239.81元,在卢龙县中医院检查,花医疗费50元。另查明,导致原告受伤的污水井由被告卢龙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原告董某某2000年10月31日出生,受伤时不满12周岁,发生事故之时,原告与其他同学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并行行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作为污水井的管理人,对污水井具有管理责任,应当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其对污水井管理存在瑕疵,致使井盖缺失,造成原告损害,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原告未满12周岁,属于禁止驾驶自行车的年龄,其违法驾驶自行车且与同学并行行驶,行驶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较大过错,对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15000元,因其尚未发生,数额尚不确定,本案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遂判决:被告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115.92元(289.81元×40%)。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龙县城乡建设局负担。上诉人董某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董某某未满12岁不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董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主要是责任。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也应一并支持。被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辩称:虽然井盖损坏是事实,但我们有专人定期对井盖排查检查,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上诉人董某某不满12周岁,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应该骑自行车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因此董某某应该承担90%责任。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尽到了管理人对丢失井盖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40%的责任,让其承担40%的责任,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董某某辩称:被上诉人的井盖丢失,造成被上诉人董某某伤害。其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董某某不满12周岁骑车,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作为污水井的管理人,对污水井具有管理责任,应当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其对污水井管理存在瑕疵,致使井盖缺失,造成上诉人董某某损害,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上诉人董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上诉人董某某受伤的原因之一就是卢龙县城乡建设局的井盖丢失,而管理人疏于管理,是属于管理人的管理缺陷,是导致损害事实的主要原因,损害事实与井盖管理人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作为井盖的管理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为亦。上诉人董某某骑自行车时,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承担30%为亦。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董某某受伤的责任区分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妥,待实际发生之日,上诉人董某某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由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上诉人董某某医疗费202.9元(289.81×70%)。三、驳回上诉人董某某、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的其它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河北省卢龙县城乡建设局承担157.5元,由上诉人董某某承担6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彦军审 判 员 邓喜军代审判员 权金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