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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曹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07号罪犯曹红,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军事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作出(1997)军沈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红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曹红不服,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11月25日以(1998)军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曹红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01年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苏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5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5年7月25日、2007年10月10日、2010年1月15日、2012年1月4日,本院分别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987号、(2007)通中刑执字第1520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012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2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曹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曹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红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