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万胜与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胜,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9号原告蒋万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万胜诉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傅 雯审 判 员 杨家勇人民陪审员 姜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