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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万胜与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胜,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9号原告蒋万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万胜诉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傅 雯审 判 员  杨家勇人民陪审员  姜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