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衢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金东与张完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东,张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保字第2-1号申请人:金东。委托代理人:刘壮伦,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完芬。申请人金东因与被申请人张完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完芬位于岱山县衢山镇新锦江花苑3幢602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完芬位于岱山县衢山镇新锦江花苑3幢602室房屋(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岱衢字第××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买卖、抵押、赠与等转移财产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金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