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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催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姜仙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路催字第176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电子数码城一层1241-1243号。法定代表人姜仙连。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294866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16日,出票人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路桥三昌彩印厂,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阿连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徐云正人民陪审员  林普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