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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振浩诉被告王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振浩;王勇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赵振浩。委托代理人孙月珍。被告**飞。委托代理人李兆峰。原告赵振浩诉被告**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2012年12月22日10时09分,**飞驾驶陕D94944吉利小轿车沿渭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阳西路派出所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振浩相撞,致赵振浩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原告于当日被送往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股骨骨折、右侧耻骨骨折、左髋臼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时原告曾被医院通知病危,现原告仍在医院继续治疗。陕D94944吉利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无交通强制险及其它商业险,该车车主为被告**飞。该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同意就原告从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4月9日的住院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调解解决。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已经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和其他费用,原、被告在今后可自行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原告称事发后被告给付了原告12000元,被告称其已支付16000元,本案暂认定为12000元,关于双方争议的4000元以最终票据数额为依据在以后的处理中予以相应扣减。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振浩从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4月9日在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119020.92元由被告**飞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10000元(该笔款项已于事发时支付给原告赵振浩,实际不再支付),剩余医疗费为109020.9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承担80%。二、赵振浩止2013年4月9日前所产生的医疗费,被告**飞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振浩15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振浩72216.7元三、原告赵振浩于2013年4月9日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先期被告**飞已支付了2000元,故该笔费用以后不再计算。四、对于赵振浩从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可能产生的伤残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原、被可另行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及保全费1520元,共计2820元由被告**飞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