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港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殷红霞与黄金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殷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