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雷兵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兵,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雷兵。委托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常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兵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兵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