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赵生跃。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郑忠东。原告方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