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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云审 判 员  徐明奇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梅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