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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萍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萍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37号罪犯王萍,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7)苏中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22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萍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