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蓉侠、杨宏伟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侠,杨宏伟,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刘蓉侠,无业。原告杨宏伟,ABB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蓉侠,身份同上,系原告杨宏伟之妻。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64号1幢七层。注册号610100000001816。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侠、杨宏伟与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蓉侠、杨宏伟于2013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蓉侠、杨宏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侠、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5元,下余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