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蓉侠、杨宏伟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侠,杨宏伟,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刘蓉侠,无业。原告杨宏伟,ABB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蓉侠,身份同上,系原告杨宏伟之妻。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64号1幢七层。注册号610100000001816。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侠、杨宏伟与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蓉侠、杨宏伟于2013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蓉侠、杨宏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侠、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5元,下余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