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查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文美申请执行李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美,李长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查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长见,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杨文美申请执行李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长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见有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见所有的车辆的商业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