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查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文美申请执行李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美,李长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查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长见,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杨文美申请执行李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长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见有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见所有的车辆的商业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