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曹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中钢联公司职工,住阳谷县。被告:金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1998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由于婚前两人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并且被告还经常对我实施家暴。2009年春天,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家,过年的时候也不回来,平时也不和我联系,我们开始分居。被告之所以离家出走,是因为其又喜欢上了别人,两人在外一直生活。从2009年春天至今,我没有见过被告,两人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6年阴历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金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其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8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另查明,被告金某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子金某甲同意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张、本院对金某甲的询问笔录1份和本院对金丕元、梁兰芝的询问笔录1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本院通过对被告父母金丕元和梁兰芝及原、被告婚生子金某甲的询问,得知被告已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婚生子金某甲由原告曹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宓登山代审判员 袁振宇陪 审 员 张怀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学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