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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潘世波与成都大奥阳天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波,成都大奥阳天广告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潘世波。被告成都大奥阳天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波与被告成都大奥阳天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