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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周宜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周宜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3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4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宜。委托代理人吕军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开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