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民初字第36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举行婚礼仪式,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韩某某,6岁,长子韩某某,3岁。婚后,被告经常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从2010年农历9月到现在,两年多时间,无法联系。我认为,被告不仅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更没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沟通和理解,且原告不能尽到做丈夫的责任,现双方已分居多时,极少联系,毫无感情,故同意离婚。2010年,我生下儿子后,便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故请求女儿韩某某由我抚养,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韩某某,6岁,长子韩某某,3岁。2010年农历9月,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都认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两个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告主张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理由是被告近年来离家外出,无法联系,孩子一直由自己与孩子的奶奶抚养,而且自己经济条件也比较好。被告主张女儿应由自己抚养,理由是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且自己在外打工,有能力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0年9月份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被告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终生不能再生育,且有能力抚养孩子,故被告主张抚养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两个孩子均应由自己抚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韩某某,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婚生子韩某某,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抚养期间允许原、被告相互探视孩子。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