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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明华与赵勇、肖新年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肖明华。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被告肖新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华与被告赵勇、肖新年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华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明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肖明华承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