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