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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