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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委托代理人闫永林,男。被执行人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阳新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气罚(20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太阳水岸新城二期”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交付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西)气罚(20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气罚(20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