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唐文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774号罪犯唐文梅,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盐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6日交付执行。该院又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4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还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5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唐文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唐文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文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梅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