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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合成与东莞市瀚庆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合成,东莞市瀚庆隆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160号原告谢合成。委托代理人谢继亮。被告东莞市瀚庆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法定代表人孙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合成诉被告东莞市瀚庆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依法向原告谢合成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3月4日因原告谢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谢合成承担。审 判 长  熊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明锋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