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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京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苏恒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京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催字第22号申请人山东京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恒渤,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京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5000512053211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兖州市磊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兖州市三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0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0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0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因申请人将丢失的汇票又找到,申请人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