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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生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耿生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生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生强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生强负担。审判员  魏连静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