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吉敏与徐刚、张文宏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刚,陈吉敏,张文宏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敏。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宏。上诉人徐刚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舒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刚以与被上诉人陈吉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刚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即1170元,由上诉人徐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