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821号原告:霍某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3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霍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