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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傅碧瑜与钱惠聪、毛淑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碧瑜,钱惠聪,毛淑儿,钱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碧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惠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淑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俏。上诉人傅碧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缴诉讼费用,本院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但傅碧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傅碧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一十八条﹤javascript:SLC(98761,107)﹥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javascript:SLC(82815,22)﹥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javascript:SLC(94882,0)﹥》第二条﹤javascript:SLC(94882,2)﹥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碧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炅代理审判员  袁志雄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嘉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