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薛成俊与吴启川、方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俊,吴启川,方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薛成俊。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吴启川,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方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俊与被告吴启川、方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成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提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合计8720元,由薛成俊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