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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赖某、欧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欧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2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欧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欧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人赖某、黄某、欧某经预谋,由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瑞风车(该车系被盗车辆,已移交高要市公安局)载着黄某、欧某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2时许,该三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塘口第七工业区某厂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货柜车,遂按事先分工行事,由赖某在车上守候,黄某下车打开油用导管开关及望风,欧某则用钳子撬开被盗车油箱盖并将油用导管导入瑞风车车上油罐(容某为2,000升)从而盗走柴油270余某。随后,该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与根玉路交界处以同样方式将另一辆货柜车油箱的130余某柴油偷走。当日13时许,该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对面准备盗窃被害人祁黎明货柜车油箱的柴油时被伏击民警抓获,作案用车瑞风车及赃物柴油400余某亦被缴获。经鉴定,当日柴油单价为人民币7.47元每升。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欧某、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欧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缴获,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钳子三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