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汤俊崇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崇,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汤俊崇,男。被告王峰,男。原告汤俊崇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俊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俊崇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提出要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10万元作为周转。2011年11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被告当日写下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三月后归还该借款。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不肯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峰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汤俊崇人民币壹拾万整。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峰向原告汤俊崇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俊崇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叶(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