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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祥财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财,深圳市正景电子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财。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景电子制品厂。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庭(案)字(2011)第2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景电子制品厂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