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荣豪与李继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豪,李继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刘荣豪,男,汉族���2008年6月13日出生。监护人刘昌定,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监护人徐之艳,女,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被告李继铁,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义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荣豪与被告李继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先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