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丁红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红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160号罪犯丁红峰,曾用名丁洪峰,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阜刑初字第0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红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红峰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盐刑二终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317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520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丁红峰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丁红峰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红峰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红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