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继发与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发,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李继发。委托代理人:章洪春。委托代理人:陈恒义。被告: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发诉被告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发撤回对被告曹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3元,减半收取162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503号原告:绍兴县茂鑫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834-3)。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大步村。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郎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57993-0)。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潘港桥村高家埭。法定代表人:王梦迪。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50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州郎实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州郎实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范晟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