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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苏进强与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苏进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广运。被告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苏大鹏,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进强与被告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