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初字第16号原告李峰,男。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3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峰自愿所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