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立军与平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军,辽宁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唐立军,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孙明,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辽宁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志,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军诉被告辽宁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二次手术评残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立军撤回对被告辽宁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回原告唐立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