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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效峰与陈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70号原告:吴效峰,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7********。委托代理人:陈家友,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东,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供电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01023497.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效峰诉被告陈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吴效峰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