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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催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董峰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路催字第151号申请人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路28号(天马大厦写字楼910室)。法定代表人董峰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杭萍,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85223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月26日,出票人为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95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正虎机电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富阳强盛钢带弹簧有限公司,后由富阳强盛钢带弹簧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富阳市三利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徐云正人民陪审员  林普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