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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周鹏飞、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飞,刘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周鹏飞,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刘攀峰,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鹏飞与被执行人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外出,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