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辛与黄玲夫、傅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辛,黄玲夫,傅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14号原告:杨辛。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被告:黄玲夫。被告:傅荣富,现关押于江西省上饶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辛与被告黄玲夫、傅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玲夫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中修改借期处“傅荣富”的签名和捺印是否为傅荣富本人签名和捺印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