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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章培青、高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章培青,高松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责人:冯卫兵。委托代理人:周时挑。被告:章培青。被告:高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告章培青、高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