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朱祥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祥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794号罪犯朱祥英,又名朱荣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0日作出(1998)镇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祥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00年1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3年8月2日、2006年11月2日、2009年4月9日、2011年7月22日,本院分别以(2003)通中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2006)通中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2009)通中刑执字第0708号刑事裁定、(2011)通中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祥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朱祥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祥英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祥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