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喻素珍与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素珍,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喻素珍。被告沈东。原告喻素珍诉被告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素珍起诉称:喻素珍、沈东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沈东向喻素珍借款218000元用于做生意,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2年3月底前归还。2012年3月后沈东下落不明,也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沈东归还借款218000元;二、沈东支付利息80000元;三、沈东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夫妻财产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喻素珍与沈东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条形成于2012年2月24日,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应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现本院已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了喻素珍诉沈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喻素珍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起诉不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喻素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