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李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贞贞,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勇、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贞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夫妻常发生矛盾,且自己曾起诉离婚,后迫于家庭压力而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被告不但不关心、体贴自己,而且曾殴打她,致其身体、精神均遭伤害,夫妻已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双方虽有矛盾均是由生活琐事所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且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5日生有一女,取名王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工作、生活分隔两地等原因,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对家庭生活不满,曾于2012年7月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且原告起诉前夫妻已开始分居生活,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好转,且被告偶尔发现原告与他人关系亲密,遂起疑心,并当街殴打原告,致使夫妻矛盾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安全破裂,于2013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婚后生有子女。生活中虽因琐事夫妻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处理夫妻矛盾及家庭事务方法欠缺,能力不足,因琐事殴打原告显存过错,应予批评,但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遇事多沟通,相互间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生活,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婷 微信公众号“”